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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39章 周易讼卦第六(第1页)

作者【先秦】佚名

讼[1],有孚,窒惕,中吉[2],终凶。利见大人,不利涉大川。

《彖》曰讼,上刚下险,险而健,讼。“讼,有孚,窒惕,中吉”,刚来而得中也。“终凶”,讼不可成也。“利见大人”,尚中正也。“不利涉大川”,入于渊也。

注释

[1]讼卦名。《讼》卦由坎下乾上组成。讼,诉讼,在法庭上打官司,争辩是非曲直。[2]有孚,窒惕,中吉孚,诚信、真实。有孚,是说掌握确凿可信的理据而无欺诈不实之词。窒惕,在是非曲直窒而不通未获明判的情况下要戒慎警惕。中吉,不提出过分的要求而守持中道。如果遵循了这几条准则,叫作“刚来而得中”,可以使诉讼获得有利的结果。

原边注

孔子曾说“听讼,吾犹人也,必也使无讼乎。”一个理想的社会,应该是和谐有序,争讼不兴。因此,尽管在现实的社会中由于各种各样的矛盾,争讼之事时有生,难以避免,但必须正本清源,平息争讼,尽可能地做到无讼,如果助长争讼之风,就会激化矛盾,把社会引向灾难的深渊。所以总体来看,这种诉讼的行为,“‘不利涉大川’,入于渊也”。

点评

从卦的组合看,乾上为刚,坎下为险,内险阻而外刚强、刚险相接,这就生诉讼。这种行为是在原告、被告和裁判三方共同的参与下完成的,而原告先提出诉讼,是诉讼的主体,所以在这种行为过程中,原告所起的作用至为关键。为了使诉讼得以顺利完成,原告应该遵循“讼,有孚,窒惕,中吉”这样几条行为准则。“有孚”是根本,是决定诉讼行为是否正当合理的前提,如果理据不足,毫无诚信,编造欺诈不实之词执意与人争讼,这就是心存险恶,无理取闹了。有了诚信,但是是非曲直有待裁判的明察鉴别,所以还要保持一种“窒惕”的心态,按照法律程序的要求,提供理据,反复申辩,不可意气用事,出言不逊,恶语伤人。至于诉讼的结局要适可而止,因为“中吉”是化解纠纷的最佳选择,只有“中”才能得“吉”,如果不懂得“中吉”的道理,一意孤行,要把诉讼进行到底,这就会由“吉”而“凶”,促使事物向反面转化。所以说,“‘终凶’,讼不可成也”。

在诉讼行为中,裁判是决定是非曲直的最高权威,应该具有“中正”的美德,主持公道,伸张正义,不可徇私枉法,曲意偏袒,只有这样,才能使诉讼的双方,无论是胜诉还是败诉都口服心服,言归于好,重新回到正常的秩序轨道来营建和谐的人际关系。

《象》曰天与水违行,讼。君子以作事谋始[1]。

注释

[1]作事谋始在开始办事之先就进行周密谋划,制定必要的行为准则和规章制度,使人们有所遵循;如果是合作,要有明确的协议或合同,使双方责权分明,以防止日后产生纠葛诉讼之事。

点评

《讼》卦由乾上坎下组成,乾的卦象为天,坎的卦象为水。天往上行,水往下流,二者的方向目标完全相反,背道而驰,难以沟通整合,协调展,从而产生矛盾对抗,这就是《讼》卦的象征。如果说自然界“天与水违行”的矛盾对抗由客观外在的因素所决定,不以人的意志而转移,非人力所能干预,那么就人类社会而言,各种各样矛盾对抗的现象都是由人为的错误所造成,不能推卸责任诿之于客观。应该从主观上的谋划不周、决策失误、实施不当等方面找原因,站在总体战略的高度全盘考虑,预先防范。所以君子观此卦象,领悟到了“做事谋始”的道理。

初六,不永所事[1],小有言[2],终吉。

《象》曰“不永所事”,讼不可长也。虽小有言,其辩明也。

注释

[1]不永所事不把诉讼进行到底。[2]小有言小有言语上的纠纷。

点评

初六以柔弱之质而居阳位,在《讼》卦之始先提出诉讼,但“不永所事”,没有把诉讼进行到底,虽小有言语上的纠纷,终于辩明了是非,获得吉利。按照一般的情况,初六与九四本来结成阴阳相应的关系,不会生矛盾对抗,但在《讼》卦总体形势的制约下,却是彼此误解,相互争讼。从爻位结构看,初六与九四相应,中间受到九二的阻隔,九四与初六相应,又怀疑初六意图与九二亲比而不来亲附自己。实际上,九二正忙于与九五争讼,既不会阻隔九四,也不会亲比初六,九四与初六双方的误解完全是多余的。但是初六仍然心怀不平,根据这种误解先对九四提出了诉讼。由于这种误解并非根本利益的冲突,只要进行沟通,辩明是非,是有可能相互谅解,言归于好的,所以初六有见于此,“不永所事”,主动撤回诉讼,终获吉利。

九二,不克讼,归而逋[1],其邑人三百户无眚[2]。

《象》曰不克讼,归逋,窜也。自下讼上,患至掇也[3]。

注释

[1]不克讼,归而逋(bū)争讼没有胜诉,就回家逃避。克,胜。逋,逃避。[2]其邑人三百户,无眚(shěng)他的三百户的小城邑,因此没有灾难。邑,指其封邑。眚,灾难。[3]自下讼上,患至掇(duo)也在下位的人与身居上位的人争讼,那是自取祸患。掇,拾取,比喻自取灾患。

原边注

孔颖达《周易正义》“三百户者,郑注《礼记》云‘小国,下大夫之制’。”

点评

九二提出诉讼,但“不克讼”,没有胜诉,回家逃避,其封邑三百户人家也免遭讼事连坐之灾。九二与九五的爻位皆为刚中,分别居于下、上卦体的中位,按照一般的情况,本可结成同德相应的关系,但在《讼》卦的总体形势下,却是两刚相遇,生争讼。九二诉讼的对象是九五,九五居于上位,九二无法胜诉,如果不回家逃避,将是“自下讼上,患至掇也”,自取灾患。就双方力量的对比而言,九五是至尊的君位,掌握了最高的权力,九二与之相争,“自下讼上”,绝难取胜。就道义的权威而言,九五中而且正,体现了最高的价值,是《讼》卦各方唯一的裁判,九二虽然“有孚”,与之相比只能算是小道理,小道理要服从大道理,所以也不能胜诉。九二毕竟内在具有刚中之德,因而保持了一种“窒惕,中吉”的心态,能够对自己的争讼行为进行合理的克制,进行全面的反思和理性的衡量,采取回家逃避的做法,从而避免了家族城邑之祸,这种选择是明智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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